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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請查照。
發布單位: 
衛生局
發布日期: 
113-04-08
類  別: 
公告資訊
詳細內容: 
主旨: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請查照。
說明:

一、 為維護民眾身體健康及消費者保障,所有食品業者,基於自主管理及企業社會責任,請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且應如實填報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之「是否依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投保」欄位,並上傳有效之投保證明。

二、 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二) 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1、 第2條規定,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業者,其業別及規模如下:
(1)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
(2)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
(3)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2、 第3條規定,食品業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
(三) 違反上述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等相關法規資料,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路徑: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7328)查詢。
語音播報: 
頁數
瀏覽人次:857 人    更新日期:1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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