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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食品製造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主動通報,請查照。
發布單位: 
衛生局
發布日期: 
113-03-18
類  別: 
公告資訊
詳細內容: 
主旨:請食品製造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主動通報,請查照。
說明:
  •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3月8日FDA食字第1131300703號函及FDA食字第1131300713號函辦理。
  • 為維護民眾身體健康,請食品製造業者,基於自主管理及企業社會責任,請應確認原料安全,以確保產品之安全衛生,且當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該立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所轄衛生主管機關。
    • 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1.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1項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附表3第1點規定,食品製造業者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食安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違反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另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2. 另,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首頁設置「辣椒粉檢出蘇丹色素不合格專區」,揭露相關資訊可參閱(網址: 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2886 )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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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94 人    更新日期:1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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