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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竹市一般護理之家申請本國看護工(照顧服務員)及護理人員驗證須知
發布日期: 
112-07-12
更新日期: 
113-02-22
類  別: 
護理之家(一般、居護)
詳細內容: 
一、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辦理。

二、申請文件應以「機構」名義送件,並檢附以下資料:
  1. 申請看護工(照顧服務員)及護理人員驗章之公文。
  2. 本國看護工(照顧服務員)簽名或蓋章名冊1式3份。
  3. 本國護理人員簽名或蓋章名冊1式3份。
  4. 申請當月班表。
  5. 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6. 資格證明及長照服務人員證明(長照小卡)。

三、本國看護工(照顧服務員)名冊人員請確實登錄於「護產人員暨機構管理資訊系統」及「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

四、本國護理人員名冊人員請確實登錄於「醫事管理系統」及「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

五、機構負責人、主任、社工人員、護理人員等非直接照顧服務人力或非專職人員,不得列入本國看護工(照顧服務員)名冊及本國護理人員名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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