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112-03-17
更新日期:
114-01-21
類 別:
醫護機構相關收費標準
詳細內容:
依據醫療法第21條暨依據新竹市衛生局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審查作業程序第六點略以有關本局受理醫療機構申請核定自費醫療項目收費標準案件,應為形式審查...,不須檢附第三條之文件,並授權本局得逕予核定後,向本市醫事審議委員會提出報告:(一)本市或其他縣市主管機關已核定醫療機構之自費醫療項目,其醫療項目內容完全相同且申請核定金額未逾前開已核定之金額者。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498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