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酒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
發布日期:
111-01-03
類 別:
null
詳細內容:
111年酒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
(一)補助期程: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二)補助對象:
1.法院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戒酒治療個案。
2.自願接受酒癮治療者(不含轉介執行法律規定之酒癮治療)。
3.執行法律規定之酒癮治療(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單位開立之經濟困難相關證明(不含清寒證明)之經濟弱勢者,須檢附證明文件):
(1)緩刑附帶條件
(2)禁戒處分
(3)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4)受酒駕吊銷駕駛執照重新申請考照
■補助對象第3點檢附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其他經地方政府單位開立之經濟困難相關證明(不含清寒證明)
(三)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及標準:
1.補助額度:每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補助額度以4萬元為限,其中酒癮治療藥品費及其藥事服務費累計不得逾1萬5,000元。
2.補助項目及標準:
(1)限補助非健保給付之自費酒癮治療費用,並採「部分」補助方式,未由本方案補助之處置項目,或本方案補助之處置項目,其單次補助額度不及治療機構該處置項目所訂之自費收費標準之差額,由個案自行負擔。
(2)個案就醫當次屬健保醫療之處置項目及其部分負擔,不得以本方案申請補助。
(3)各項處置項目之補助,每日限補助1次。
(四)補助原則與資格限制:
1.須符合本國中央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對象。
2.為促進個案珍惜酒癮醫療資源,並為復原共同承擔責任,本方案屬部分補助性質,參與本方案之個案於酒癮醫療療程中應實際自行負擔費用額度或比率(即不予全額補助)。
3.個案對於治療機構已排定或已預約之各項酒癮治療處置,如連續2次無故未依約接受治療,於第2次缺席日起,即取消補助資格,後續治療由個案自行負擔。
4.遭取消補助資格者,於取消補助資格日起90天內,不得參與本方案。
5.為維護個案權益,個案接受本方案之補助,應請其簽署治療及相關資料蒐集同意書,並具結表示未有同時至其他機構接受相同之治療或重複請領補助,或遭取消補助資格等情事。
☆新竹市酒癮治療機構:
1.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
(03)5326151 新竹市北區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
2.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03)5348181 新竹市北區武陵路3號
3.林正修診所
(03)5166746 新竹市東區新光路38號
(一)補助期程: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二)補助對象:
1.法院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戒酒治療個案。
2.自願接受酒癮治療者(不含轉介執行法律規定之酒癮治療)。
3.執行法律規定之酒癮治療(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單位開立之經濟困難相關證明(不含清寒證明)之經濟弱勢者,須檢附證明文件):
(1)緩刑附帶條件
(2)禁戒處分
(3)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4)受酒駕吊銷駕駛執照重新申請考照
■補助對象第3點檢附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其他經地方政府單位開立之經濟困難相關證明(不含清寒證明)
(三)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及標準:
1.補助額度:每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補助額度以4萬元為限,其中酒癮治療藥品費及其藥事服務費累計不得逾1萬5,000元。
2.補助項目及標準:
(1)限補助非健保給付之自費酒癮治療費用,並採「部分」補助方式,未由本方案補助之處置項目,或本方案補助之處置項目,其單次補助額度不及治療機構該處置項目所訂之自費收費標準之差額,由個案自行負擔。
(2)個案就醫當次屬健保醫療之處置項目及其部分負擔,不得以本方案申請補助。
(3)各項處置項目之補助,每日限補助1次。
(四)補助原則與資格限制:
1.須符合本國中央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對象。
2.為促進個案珍惜酒癮醫療資源,並為復原共同承擔責任,本方案屬部分補助性質,參與本方案之個案於酒癮醫療療程中應實際自行負擔費用額度或比率(即不予全額補助)。
3.個案對於治療機構已排定或已預約之各項酒癮治療處置,如連續2次無故未依約接受治療,於第2次缺席日起,即取消補助資格,後續治療由個案自行負擔。
4.遭取消補助資格者,於取消補助資格日起90天內,不得參與本方案。
5.為維護個案權益,個案接受本方案之補助,應請其簽署治療及相關資料蒐集同意書,並具結表示未有同時至其他機構接受相同之治療或重複請領補助,或遭取消補助資格等情事。
☆新竹市酒癮治療機構:
1.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
(03)5326151 新竹市北區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
2.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03)5348181 新竹市北區武陵路3號
3.林正修診所
(03)5166746 新竹市東區新光路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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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