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109-08-19
類 別:
長照專區
詳細內容: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以上等級
一、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以上等級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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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
3.植物人 4.失智症 |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
9.精神病 |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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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