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民俗調理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布單位:
衛生局
發布日期:
110-07-29
類 別:
null
依 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23日肺中指字第1103800417號函暨本府110年7月29日府授衛醫字第1100113768號函辦理。
詳細內容: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且民俗調理業非屬八大行業之休閒娛樂場所,該行業係提供民眾身體調理需求,為兼顧業者生計及消費者安全,特訂定旨揭指引,本指引適用民俗調理業,包括傳統整復推拿業、按摩業、腳底按摩業及經絡調理業等四類行業別。該指引訂有營業條件、自主防疫管理措施、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者之應變措施及發生確診病例應變處置等管理事項,提供民俗調理業者及從業人員遵循,俾於適當管制措施下,責成業者自主管理,保護服務人員與消費者健康,並降低疫情於社區傳播機率與規模,使消費者得以安心消費。
二、請貴機構落實旨揭指引之項目並依據防疫措施自我查檢表自主依規管理,如違反防疫相關規定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另處罰確認一次者,應停止營業3日;累計兩次者,應停止營業7日;累計三次以上,應停止營業30日。
三、旨揭指引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三級延長適度鬆綁/衛生福利部項下,並將視疫情發展適時檢討修正,提供各界運用。
二、請貴機構落實旨揭指引之項目並依據防疫措施自我查檢表自主依規管理,如違反防疫相關規定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另處罰確認一次者,應停止營業3日;累計兩次者,應停止營業7日;累計三次以上,應停止營業30日。
三、旨揭指引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三級延長適度鬆綁/衛生福利部項下,並將視疫情發展適時檢討修正,提供各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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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7-29